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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有何要求?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業務辦理指引(2020年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壹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深交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深交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壹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0%(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轉讓價格不低於協議簽署日前壹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5%),創業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壹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80%。

根據《關於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處置相關事項的通知》,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壹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轉讓雙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涉及變更轉受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的,以補充協議簽署日的前壹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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