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準制是壹個國家在股票市場發展初期,為保持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經濟關系,采用行政和計劃的方法分配股票發行指標和額度,由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企業按指標發行股票的壹種發行制度。公司發行股票的首要條件是獲得指標和額度。也就是說,如果拿到了政府給的指標和額度,就相當於拿到了政府的贊助,股票發行只是走個形式。
註冊制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成熟股票市場普遍采用的壹種發行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公告股票發行必備條件,符合公告條件要求的企業可以發行股票。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完整、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各類公開信息。
核準制是介於註冊制和核準制之間的壹種中間形式。壹方面取消政府的指標和額度管理,引入證券中介機構判斷企業是否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責任;另壹方面,證券監管部門也對股票發行的合規性、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審查,有權駁回股票發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