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因重大信息披露被暫停上市的公司違法的,在規定期限內完全改正違法行為、及時更換相關責任人員、妥善安排民事責任的,其股票可以復牌。但對於因欺詐發行被暫停上市的公司,除非認定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終止其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