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並通常是指壹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壹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第172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
二、兼並與收購的定義是什麽
1、兼並通常是指壹家企業以現金、證券或其它形式購買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並取得對這些企業決策控制權的經濟行為。在兼並中,被合並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兼並企業成為被兼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壹同轉換
2、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壹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