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3.操縱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