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應當公開。
第四十五條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發出交易指令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並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的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