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及股票上市管理辦法
第八條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第九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行人應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