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股協議公證是去申請人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需攜帶的材料包括名義持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婚姻狀況證明、公司及其了解持有狀況的股東出具的相關證明、股權持有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的公章、相關轉讓證明、出資繳納證明、股權持有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二、股份持有協議的含義是什麽?
1.持股協議是指持有股份和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代理持股的產生有多種原因,可能是真正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身份,或者是為了避免業務上的關聯交易而找他人代為持股,或者是為了避免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或者是某些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殊要求。不管是出於什麽目的,代委托人持股必然會形成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持股協議。簽署持股協議存在壹定的法律風險;
2.本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隱名股東和記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為涉及專業性強,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防控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