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三條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壹管理海關。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方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海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對海關總署負責。
第九條除另有規定外,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所有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