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上市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情形是公司有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壹)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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