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條件的差異
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
申請在新三板掛牌的條件
申請股票在代辦系統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持續了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
4.股份的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