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東和董事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壹)上市公司或者主要股東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判決作出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主要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董不得減持股份:
(壹)董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和刑事判決作出後不滿六個月的。
(二)董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