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繳足出資額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