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單獨或者串通,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是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買賣不屬於自己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的價格或者交易量。
具體處罰如下:
1.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犯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3.依照本法沒收的非法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