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申報階段,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時間自宣布進入破產重整之日起不低於壹個月,不多於3個月。
2、召開債權人會議,確認債權,商討債權償還比例和方案。
3、管理人向人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時間為裁定進行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
4、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5、債權人分組進行表決。表決不通過時,如重整方案能滿足擔保償還、工資保險、稅金的全額清償,則法院可直接裁定進行重整。
6、法院在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7、股份讓渡,轉入特定賬戶中。
8、拍賣大股東股權,重組方介入。
9、重組方公布資產註入方案。
10、復牌交易。
說明:由於工作時間的限制,可能會出現2種情況:
1、裁定在09年出具,則08年虧損,09年4月底後暫停上市。09年上半年據裁定進行重整並贏利,09年下半年恢復交易。概率60%。
2、裁定在08年出具,則08年扭虧為贏,09年不出現暫停上市局面。概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