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號現公布《上市公司股份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周小川主席2002年9月28日。
已公告持股變動報告書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就該事實進行公告,無需停止買賣公司股票,重新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
(壹)通過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1%;
(二)壹致行動人成員發生變化;
(三)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折疊第31條
上市公司應當定期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其持股變動情況,並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折疊第32條
股權變動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異常。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立即向相關股東進行問詢,相關股東應當及時給予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
折疊第三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披露股份變動信息;在其他媒體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壹致,披露時間不得早於指定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