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回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應在6個月內轉讓或註銷);
(三)股東對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決議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4)獎勵股份給公司員工(1年內轉讓給員工)。
獎勵員工的要求:
(1)由股東大會決定;
(二)回購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
(三)回購資金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
(4)回購股份應在1年內轉讓給員工。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收購的股份應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