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則 :“ 證券買賣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視 管理機構的職業 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制止 參與股票買賣 的其別人 員,在任期或許 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許 以化名、借別人 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別人 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則 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買賣 ,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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