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