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因其在公司的職務可以獲得公司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交易的人員;
(六)因法定職責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關於內幕人員參與證券交易的問題,《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條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賣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證券,不得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