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行情 - 董事、監事、高管、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期有哪些具體規定?

董事、監事、高管、實際控制人的股份鎖定期有哪些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經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董)在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五章第壹節第5.1.4條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也不被發行人收購;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刊登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應承諾自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自發行人持有的新增股份。《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