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是不能凍結的。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管理並最終由參保人享有的公共基金,不歸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對基金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保證企業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於專項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地方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