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和政策變化與主導的經濟和金融形勢無關,會影響其競爭力和長期資本流動;當成員國對國際收支或經常項目下的資金交換或轉移重新限制、加重或施加長期限制時,沒有充分的經濟和金融狀況作為依據;壹個成員國鼓勵或限制國際資本流動的非正常金融政策,超過了實現其國際收支平衡所需的範圍和程度。二是指行為的結果,這些政策的實施是否對其他國家的正當利益產生負面影響。根據GATT第15條,WTO與IMF的關系是合作關系,所有遵守協議的措施在GATT/WTO下均可豁免。即使世貿組織認為它構成了貿易障礙,它也不能采取行動,而是應該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報告,由該組織負責。可見,IMF處於主導地位,WTO必須聽取IMF的意見。另壹方面,如果某些措施的目的是限制進口,而不是保證其國際收支平衡和維護其金融穩定,這種措施不僅違背世貿組織的宗旨,也是IMF所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