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壹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 限制性股票 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扣繳其 個人所得稅 。公式為: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 應納稅所得額 ÷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 工資薪金所得 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後的商數,對照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股票期,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同壹種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兼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應將其納稅年度內各次股權激勵所得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