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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沒有證券分割?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有價證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分割。如果難以確定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權利的壹方在離婚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有價證券屬於其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但無有力證據且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