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無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126條
股票發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壹股份享有同等權利。
對同時發行的同壹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每股應當支付相同的價款。
第127條
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