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所有權為壹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壹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壹個項目的支持屬於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