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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資金的運用範圍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原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九條設立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和業務規模,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壹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

第壹百零六條保險公司必須穩健運用資金,遵循安全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僅限於以下形式:

(壹)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使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