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在證券交易所從事證券交易的銀行、證券公司和經紀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從事證券交易的企業,如銀行、證券公司的證券部,必須經國家批準,才有資格代替客戶從事證券交易。上述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有足夠的金融資產作為擔保資金,以應對突發事件。經營機構的所有證券交易業務都需要在證券交易所辦理公證、擔保等法律手續。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個人必須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應具有足夠的業務資產,並按政府商會的統壹規定從事證券交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