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股權結構不應平均化,公司核心人物最好保持不低於66%的股份,以保證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和公司決策的有效性,避免公司無法做出有效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