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