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股票承銷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股票承銷商的職責: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核實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現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糾正措施。 證券公司不得承銷證券: (壹)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其他宣傳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證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