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價值波動下的市場風險;
2、出質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風險;
3、法律制度不完善導致的法律風險;
4、股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下的處置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