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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激勵與新三板上市的關系及影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4.1.6條規定“掛牌公司可以實施股權激勵,具體辦法另行規定”。業務規則第2.6條規定“申請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前實施限制性股票或者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計劃且尚未行權完畢的,應當在公開轉讓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該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上述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和被上市公司都可以實施股權激勵。

對於擬掛牌的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根據業務規則,股轉系統允許存在股權激勵計劃且未行權的公司申請掛牌。這和要上市的公司特別不壹樣。目前不允許擬上市公司在未行使股權激勵計劃的情況下申請上市。擬上市公司可以,但需要在公開轉讓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行權情況、行權條件以及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