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中國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IFRS)、還是美國會計準則(GAAP),都通過明確的條款將股權激勵視為“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要求在財務報表裏確認相應的成本費用。
其基本原則,簡而言之,即按照授予日(Grant Date)權益工具(Option、RS、RSU等)的公允價值(Fair Value),對可行權(Vest)的部分所對應的總價值在員工服務期間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IFRS)要求,企業需要將每個可行權日的權益工具價值在等待期做攤銷。假如某位員工獲得的限制性股票分4年歸屬,每年歸屬1萬股,則第壹年歸屬的部分在當年計入費用;第二年歸屬的部分分兩年計入費用,每年1/2以此類推。
相比之下, 美國會計準則(GAAP)則更加靈活,除了按上述規則攤銷外,企業也可以選擇直線法攤銷,直接每年按照獲得的權益工具對應的價值計入當年成本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