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利潤分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從凈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增加公司資本。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公積金的提取應按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股利(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公司在提取公積金後,向股東(投資者)支付股利(分配的利潤)。股利(利潤)的分配應以各股東(投資者)所持股份(投資)的多少為基礎。
每個股東(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潤)與其持有的股份(投資)數量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從累計利潤中分配股利,無利潤不得分紅,即所謂“無利潤可分”原則。但是,如果公司使用公積金彌補虧損,為了維護其股票聲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後,也可以使用公積金支付股息。
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6月9日頒布實施的《關於修改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部分規定的決定》強調了現金分紅在股利分配中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政策,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此外,作為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條件,還強調了公司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低於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