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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後,非流通股份轉為流通股份的具體規則是什麽?

通過公開方式轉讓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間不再轉讓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過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終止其通過公開轉讓股份的申請,但應當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證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終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公開轉讓股份的申請。 《規則》還對擬轉讓的股份數量做出了規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讓人申請出讓或受讓的股份數量不得低於壹個上市公司總股本的1%;持股數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讓申請的,應當將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單壹受讓人。但如果上市公司總股本在10億元以上的,經證券交易所同意,比例可以適當降低。

在股份過戶完成後壹個月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不受理同壹股份受讓人就其所受讓的相同股份再次進行轉讓的申請,但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費、印花稅。

部分市場人士對此《規則》的出臺表示擔憂,認為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兩步走,先實現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價格接軌後再正式全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