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性質而言,公司敵意收購是公司控制權交易的壹種形式,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目標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的出售。成為收購對象的公司股份必須具備兩個特征:流動性和投票權。我國證券法對收購對象沒有任何限制。目前收購的對象僅限於“外部發行的普通股”。海外相關立法規定,其他有表決權股份的證券也是公司收購的對象,如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優先認股權證、附有新股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等。在中國,只要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都有投票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都可以成為被收購的對象。但在實踐中,我國現有的上市公司已經發行了可轉換債券和權證,我們有必要考慮將這些權益性證券納入公司收購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