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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重組問詢函與非許可重組問詢函的區別

允許重組問詢函和不允許重組問詢函的區別在於,允許重組問詢函可以是正面的,基本已經過關,不允許重組問詢函是負面的,重組還不確定。上市公司未按要求編制重組預案或者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本所可以發函要求公司做出說明。公司需要充分披露交易所的相關問詢函。允許的資產重組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購買資產的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前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總資產的65,438+0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 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資產所對應的經營主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並符合《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反之,其余為非持牌資產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