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停板制度起源於早期的國外證券市場。為防止價格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適當限制每只股票當日的價格波動,是證券市場的壹種交易制度。也就是說,壹個交易日內交易價格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壹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中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2月1996 13日發布的,2月26日實施。該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外,股票(含A、b股)和基金證券在壹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與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相比,不得超過10%。
標準時間(standard time)
股份波動幅度不得超過5%,超過波動限額的委托無效。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制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票價格達到漲跌幅限制後,並不完全停止交易,漲跌幅限制或漲跌幅限制以內的交易可以繼續進行,直至當日收盤。在鄉下
在發達的股票市場,當股票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時,個股的漲跌幅限制就啟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