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句話:根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抵押權的效力應延伸至租賃關系,因此相應的租賃關系將被打破。這句話的表達在我看來是錯誤的。民法有壹個基本規則:買賣不破租賃。法律確立這壹規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正當利益。不言而喻,物權優先於債權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但是,如果允許承租人在不考慮承租人利益的情況下,隨意出售租賃給他人的貨物,將難以維護法律的實體正義,因此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確立過程是壹個價值考量的過程;同理,抵押權的行使自然也要受到同樣的限制:即抵押不違反租賃。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