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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股票?

法律分析:股票權證是股東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憑證。股權是指股票持有人與其擁有的股份比例相對應的權益,以及承擔壹定責任的權利。股東在股票上記載的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壹致;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當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壹致。並不是每個擁有股份或持有股份或投資股份的人都被稱為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股東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