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需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第二十二款第5點規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規定,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自然人將在境內二級市場上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進行轉讓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