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行情 - 新三板股權轉讓規定

新三板股權轉讓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沒有限制。因此,對公司普通發起人(不包括同時擔任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對外轉讓所持股份的限制,主要是基於現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