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益互換中,交易壹方或雙方支付的金額與特定股票、指數等權益類標的證券的表現掛鉤。原則上,雙方按照收益軋差後的凈額進行支付,不發生本金交換。我國的股票收益互換業務開始於2012年年底,采用場外協議成交的方式。具有此項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與投資者訂立股票收益互換協議。根據協議約定,交易雙方在未來特定時間以名義本金為基礎確定與股價掛鉤的浮動收益和固定收益,以此計算各自支付義務,通過軋差計算確定承擔實際支付義務的主體並進行結算。
投資者和證券公司之間的股票收益互換有三種模式:固定利率和股票收益的互換,股票收益和固定利率的互換,股票收益和股票收益的互換。前兩種形式更為常見。股票收益互換是投資者進行投資理財和風險管理的工具。投資者可以通過股票收益互換,實現策略投資、杠桿交易、股權融資、市值管理和創建結構產品的目的。證券公司在與投資者訂立股票收益互換交易的同時,會進行風險對沖,將自身風險暴露控制在較低水平。風險對沖後,證券公司最終只賺取類似傭金或利息收入的中間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