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有價證券的持有人(融資者和資金需求者)以其持有的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在壹定期限內取得資金的使用權,到期後需要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壹定的利息;資金出借人(證券出借人和資金提供人)暫時放棄對相應資金的使用權,從而取得融資方的擔保權,並在回購期限屆滿時返還對方擔保的證券,收回融資資本並取得壹定的利息。
題:壹般來說,各地的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門都是以國債或金融債券(其中大部分是國債)作為回購證券。
本質:證券回購主體的特征可以看做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門之間、金融機構與國債服務部門之間的資金拆借。
類別:證券回購包括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