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協議會約定,員工可以在勞動關系存在的前提下行使權利(即取得股權)。行權期通常為三到五年,員工仍在公司工作後才有權獲得股權。
而且有些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僅會規定行權期,還會規定行權後的鎖定期。比如股權行權後三年內不能轉讓。行權後三年內離職的,公司有權以原價回購該股權。
擴展數據
對於公司而言,在與員工簽訂類似股票期權的協議時,應規定員工離職時,未行權的剩余期權歸公司所有,員工不得行權。
作為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壹定要看清楚是否有類似這樣的關於股權激勵的附加協議。如果有,要看清楚是否約定離職後的行權權是否會被公司沒收或強行收回,行權價格是否合理,是否有不行權的處理方案,這個方案是否對員工嚴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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