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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的法庭宣判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物資廳原廳長、湖南省物資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譚經濟犯罪案作出壹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分別判處譚有期徒刑7年、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同案被告人趙祥元、譚因犯挪用公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和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上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譚、趙祥元、譚、以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現金4326萬元為抵押,向海通證券公司成都營業部借款2000萬元用於個人炒股,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譚出具委托書,以股票、資金作為質押擔保起決定性作用,被告人趙祥元在具體實施中起主要作用,二人均為主犯;被告人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另壹被告人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趙祥元謀取利益,收受賄賂5萬元,也構成受賄罪。案發後,檢察機關追繳全部贓款和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