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總數的35%;
2.制作招股說明書,並附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
3.發起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4.發起人應當向證券部提出募集申請,並提交有關文件;
5.經證券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法定條件,予以核準;
6.公開發行股票,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
7.發起人應當在已發行股份繳足後30日內主持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認股人組成;
8.創立大會後30日內,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