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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咨詢,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什麽期限內不得向股權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根據《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8號——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內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日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延期公告的,自原任命公告前30日起至公告前壹日止計算;(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四)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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